近日,河北某砂轮磨料公司工作人员专程来到阜城法院,将一面写有“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的锦旗送到阜城法院古城法庭庭长唐东手上,感谢法官倾情调解,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原告河北某砂轮磨料公司诉被告吉林某叉车公司、邢台某机械制造厂、邢台某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2月12日21时,原告河北某砂轮磨料公司工作人员在淘宝网第一被告网页看了电动叉车的宣传广告后,欲购其2吨电动叉车,通过淘宝网页聊天,双方确定了价格为40680元(含税),开增值税发票,并将货款打入第二被告账户。2021年2月24日,电动叉车送至原告河北某砂轮磨料公司,2021年3月3日,第三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发票,电动叉车在使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发现各个性能均达不到其标准,且故障不断,被告的维修人员来过四次,但都没有修好,要求原告将叉车送回邢台修理。2021年5月20日原告将叉车送至第一被告指定的地点。
经查,三被告恶意串通,蒙蔽了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三被告告到阜城法院。立案后,该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唐东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三被告如期返还了原告叉车款40680元,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阜城法院始终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